在經濟新常態社會發展形勢下,職業教育推進“產教融合、校企合作”已成為時代發展的必然趨勢,為企業培養人、向企業輸送人、在企業成就人、讓企業留住人,是校企合作的共同目標。
職業學校方面,應當根據自身特點和人才培養需要,主動與具備條件的企業開展合作,積極為企業提供所需的課程、師資等資源。
企業方面,應當依法履行實施職業教育的義務,利用資本、技術、知識、設施、設備和管理等要素參與校企合作,促進人力資源開發。
那么,職業學校與企業具體可在哪些方面開展校企合作呢?
教育部會同6部委制定的《職業學校校企合作促進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明確指出,職業學校和企業可以結合實際在人才培養、技術創新、就業創業、社會服務、文化傳承等方面,開展以下合作:
1、根據就業市場需求,合作設置專業、研發專業標準,開發課程體系、教學標準以及教材、教學輔助產品,開展專業建設;
2、合作制定人才培養或職工培訓方案,實現人員互相兼職,相互為學生實習實訓、教師實踐、學生就業創業、員工培訓、企業技術和產品研發、成果轉移轉化等提供支持;
3、根據企業工作崗位需求,開展學徒制合作,聯合招收學員,按照工學結合模式,實行校企雙主體育人;
4、以多種形式合作辦學,合作創建并共同管理教學和科研機構,建設實習實訓基地、技術工藝和產品開發中心及學生創新創業、員工培訓、技能鑒定等機構;
5、合作研發崗位規范、質量標準等;
6、組織開展技能競賽、產教融合型企業建設試點、優秀企業文化傳承和社會服務等活動;
7、法律法規未禁止的其他合作方式和內容。
同時,《辦法》規定,職業學校和企業開展合作,應當通過平等協商簽訂合作協議。合作協議應當明確規定合作的目標任務、內容形式、權利義務等必要事項,并根據合作的內容,合理確定協議履行期限,其中企業接收實習生的,合作期限應當不低于3年。鼓勵有條件的企業舉辦或者參與舉辦職業學校,設置學生實習、學徒培養、教師實踐崗位;鼓勵規模以上企業在職業學校設置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機構。企業職工培訓和繼續教育的學習成果,可以依照有關規定和辦法與職業學校教育實現互認和銜接。企業開展校企合作的情況應當納入企業社會責任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