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品名稱:保護非遺
學校名稱:榆林學院
參賽隊伍:沙泉2隊
參賽學生:張潤紫
指導老師:楊雨佳
非物質文化遺產對于任何民族來說都是非常重要的,《伊斯坦布爾宣言》認為對于許多民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本民族的識別標志,是維系社區生存的生命線,是民族發展的源泉。對于中華民族而言,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中華民族的情感基因”,是我們集體記憶的根源,也是“我們今天與過去的溝通渠道”。因而,保護我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已成為廣大群眾和政府的共識,且成為較為迫切的任務。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衰落和消失是由于它賴以生長和存活的農耕文化及其相關的自然環境和社會環境發生變遷而發生的,是社會自我調節和新陳代謝的結果。因而,在保護實踐過程中,要認清和遵循事物和社會發展規律,牢記“能保護什么,不能保護什么,怎樣保護”,區分和識別非物質文化遺產不同形態、不同生存處境以及各自的歷史文化價值、現代人文價值和經濟價值等,在此基礎上分別采用不同的保護方法。
非物質文化遺產中有相當部分既與大眾世俗生活是密切相關又深受現代民眾喜歡,如秧歌、酒曲、戲劇。它們大多數都與特定的文化活動和文化場所關聯,并由這些活動和場所構成它們外在的文化內涵,促成它們世俗功能和社會意義的完整。因為這種血肉關系,我們很難將它們從其生存的語境中抽取出來,因而對此類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必然要延伸到它們的原生環境。文化事象與它所處的生存環境就如同魚與水的關系,如果沒有了水,魚自然不能生存。某一具體的文化事象總是有其特定的生存環境,二者構成一個整體。要想保護具體的文化事象,必須保護其特定的生存環境,離開生存環境,這一文化事象也將失去活力,空留下一副外在的軀殼,喪失了原有價值。這就如同將活魚從水中拿出,最終只能晾成魚干,失去了活魚所具有的系列功能和價值。這就要求我們在一些要求呈現活態的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文化事象保護中,采用整體原則,將文化事象本身和它生存的環境一并加以保護。具體來講,就是對由于環境發生變異導致文化事象衰落進行適當的環境恢復,或者對造成環境變動的一些因素進行糾偏處理,或者通過提供物質和經濟條件重塑和營造傳統環境,等等。從而維持和創造適宜文化事象生存的環境,使得這些走向衰落的文化事象回歸和重新繁榮,實現保護的目的。
本設計通過對非遺對象的展示,讓大眾重新認識非遺事象,認識到它的歷史文化價值和在當代繼續傳衍的意義,從而能自覺地熱愛非遺,保護非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