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與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深入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全面落實《中共浙江省委關于建設高素質強大人才隊伍,打造高水平創新型省份的決定》,加強和規范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以下簡稱: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和運行管理,加快構建技術創新體系,根據《關于加強技術創新中心體系建設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企業研發中心是技術創新中心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設在企業內部相對獨立的省級研發機構,是促進企業技術進步和成果轉化,推動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重要創新力量。本辦法適用于對企業研發中心的申報認定、評價監督等管理行為。
第三條 企業研發中心的主要任務包括:
(一)研究開發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增強企業競爭力。
(二)加速科技成果熟化和轉化,推動企業技術進步,促進高新技術產業化。
(三)培養高水平的研究開發和工程技術人員,對產業發展發揮一定的輻射帶動作用。
第四條 省科技廳負責全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及運行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支持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的有關政策文件,指導企業研發中心的建設與發展。負責企業研發中心的備案和抽查,建立督導與服務機制,做好企業研發中心的運行評價與服務監管等工作。
第二章 申報與認定
第五條 企業研發中心實行“備案制”。省科技廳委托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組織企業研發中心申報和認定,每年10月底前將當年度認定的企業研發中心名單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六條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根據企業研發中心年度建設計劃,適時發布申報通知。申報企業應同時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在我省注冊1年以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家高新技術企業;
(二)已建有市級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三)企業上一年度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銷售收入小于5000萬元的,不低于5%,且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100萬元;
2.銷售收入5000萬元至20000萬元的,不低于4%,且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250萬元;
3.銷售收入20000萬元以上的,不低于3%,且研究開發費用不低于800萬元。
(四)有相對獨立的研發機構,專職研究開發人員不少于15人(軟件類企業30人),占企業當年職工總數的比例不低于10%;具有專科以上學歷或中級以上職稱的工程技術人員不低于研發機構職工總數的50%;
(五)能保證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發展過程中所需資金的落實,并具備科研開發、成果轉化和高新技術產業化的實驗、試驗條件及基礎設施;研發場地500平方米以上,科研設備原值總額500萬元以上(軟件類企業100萬元以上);科研生產共用的設備原值不超過科研設備原值總額的30%(科研生產共用的設備原值按30%比例計入科研設備原值);
(六)近三年內通過自主研發、受讓、受贈、并購、獨占許可等方式,在其申報領域擁有1件以上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或6件以上實用新型專利、外觀設計專利、軟件著作權等(不含商標)自主知識產權;
(七)近三年累計轉化科技成果15項以上;
(八)建立完整規范的技術創新管理體制,各項規章制度明確;
(九)企業申請認定前一年度至申請之日內未發生重大的安全、質量事故,嚴重的環境違法、知識產權違法、稅務違法、科研失信等行為。
第七條 申報企業應編制《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申請書》《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建設實施方案》等申報材料,經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審核,上報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
第八條 設區市科技管理部門對申報企業及申報建設的企業研發中心進行評審和現場考察,提出企業研發中心建議名單。
第九條 經評審達到以下條件的,可認定為企業研發中心:
(一)屬于“互聯網+”、生命健康和新材料三大科創高地和十大標志性產業鏈等重要領域,或當地重點發展的支柱產業、主導產業和高新技術產業領域;
(二)具備第六條要求的建設企業研發中心的基本條件。申請材料包括專項審計報告、近三年財務審計報告、企業承諾書等,其中專項審計報告須包含企業研發中心專職研究開發人員、研發場地面積、科研設備原值、擁有自主知識產權、研究開發費用占銷售收入總額比例情況等;
(三)企業研發中心的建設目標和主要任務切實可行;
(四)企業研發中心有相應組織架構、資金投入、制度建設和運行機制;
(五)申報企業財務狀況、支持措施能保證企業研發中心的可持續運行。
第十條 省科技廳對上報備案的企業研發中心名單開展隨機抽查,在省科技廳網站或其他省級媒體公示7個工作日。公示期滿無異議的,省科技廳發文批復。
第十一條 研發實力較強的企業以不同研究方向申報多個企業研發中心的,各中心均須具備第六條要求的基本條件。
第三章 建設與管理
第十二條 企業研發中心所在縣(市、區)科技管理部門應擔負起屬地管理責任,加強對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的指導和服務,落實相關政策措施,建立績效導向的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機制,鼓勵企業開展科技攻關。
第十三條 企業研發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中心主任一般應具有中級及以上職稱,以及較強的科研管理和組織協調能力,由依托企業的總經理、副總經理或其他高管擔任,具體負責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條 企業研發中心依托企業發生更名、重組等重大調整的,應當在變更發生后6個月內提出申請,由科技管理部門負責審核,報省科技廳備案。升級為企業研究院的,不再納入企業研發中心序列管理。
第四章 評價與監督
第十五條 企業研發中心實行優勝劣汰、動態調整的運行評價制度。省科技廳牽頭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機構,按照《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運行評價指標體系》,原則上每兩年對認定的企業研發中心進行一次集中評價。評價年度認定的企業研發中心不參加評價。
第十六條 評價結果分為優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評價優秀的,支持其承擔國家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支持創建省級企業研究院等創新載體;評價不合格的,限期整改并給予一年整改期,由當地科技管理部門負責整改評價,相關整改評價材料報省科技廳備案。
第十七條 建立企業研發中心研發投入監測預警制度。上半年研發投入不達標的“黃色”預警,年度研發投入不達標的“紅色”預警并通報所在地縣(市、區)政府科技行政主管部門。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企業研發中心資格:
(一)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
(二)連續兩年研發投入不達標的;
(三)評價不合格且一年整改期滿后評價仍不合格的;
(四)主辦企業被依法終止或失去高新技術企業資格的;
(五)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環境、知識產權、稅務、科研失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
對取消資格的企業研發中心,三年內不再受理依托企業的認定申請。
第十九條 企業研發中心建設納入科研誠信管理。對申報認定和運行評價中提供虛假材料和數據的,除取消企業研發中心資格外,企業三年內不得申報省級各類科技計劃項目。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條 企業研發中心統一命名為:“浙江省+依托企業字號+核心研發方向+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由省科技廳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1年11月27日起實施。原《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管理辦法》(浙科發條〔2009〕75號)同時廢止。
附表: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運行評價指標體系
附表
浙江省高新技術企業研究開發中心運行評價指標體系
一級指標 |
二級指標 |
三級指標 |
單位 |
評價標準 |
分值 |
一、研發條件和實力(25分) |
1.科研人員 (10分) |
在編人員總數 |
人 |
100人及以上得3分,50-99人得2分,15-49人得1分,15人以下不得分。 |
3 |
在編人員增長率 |
% |
增長10%及以上得2分,增長0-10%得1分,0或負增長不得分。 |
2 |
||
專科及中級職稱以上人員占比 |
% |
80%及以上得2分,50%-80%得1分,50%以下不得分。 |
2 |
||
高層次人才 |
人 |
擁有1名國家重大人才工程計劃入選人才得2分,擁有1名省重大人才工程計劃入選人才得1分,無高層次人才不得分(累計不超過3分)。 |
3 |
||
2.研發場地(4分) |
面積 |
㎡ |
3000㎡及以上得4分,2000㎡-3000㎡得3分, 1000㎡-2000㎡得2分,500㎡-1000㎡得1分,500㎡以下不得分。 |
4 |
|
3.科研設備(4分) |
原值總額 |
萬元 |
3000萬元及以上得4分,2000-3000萬元得3分, 1000-2000萬元得2分,500-1000萬元得1分,500萬元以下不得分。 |
4 |
|
4.組織制度(7分) |
組織架構和規章制度建設 |
|
中心的組織架構、制度建設、運行機制科學合理,落實上級部署任務:高效得6-7分,較好得4-5分,一般或較差得0-3分。 |
7 |
|
二、研發活動和成果(35分) |
5.研發強度 (10分) |
研究開發費用占營業收入的比重 |
% |
10%及以上或研究開發費用達到1000萬元得10分;9%-10%得9分;7%-9%得8分;5%-7%得7分;4%-5%得6分;3%-4%得5分;3%以下不得分。 |
10 |
6.承擔項目 (5分) |
新承擔省部級以上科研項目數 |
項 |
承擔1個國家級項目得3分,承擔1個省部級項目得2分,沒有承擔不得分(累計不超過5分)。 |
5 |
|
7.知識產權(9分) |
發明專利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授權量 |
件 |
獲得1件發明專利(含國防專利)、植物新品種、國家級農作物品種、國家新藥、國家一級中藥保護品種、集成電路布圖設計專有權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得1分(累計不超過7分)。 |
7 |
|
其他知識產權數量 |
件 |
其他知識產權12件及以上得2分,6-11件得1分,6件以下不得分。 |
2 |
||
8.科技成果 (5分) |
獲省部級以上科技獎數量 |
項 |
獲得1項國家級科技一等獎得5分、二等獎得3分;獲得1項省部級科技一等獎得2分、二等獎得1分、三等獎得0.5分,沒有獲得省部級以上科技成果獎不得分(累計不超過5分)。 |
5 |
|
9.標準制訂 (6分) |
企業負責或參與制訂實施的國際/國家/行業/地方/團體標準數量 |
項 |
主導制訂1項國際標準得6分,參與制訂得 4分;主導制訂1項國家標準得5分,參與制訂得3分;主導制訂1項行業標準或省級地方標準得4分,參與制訂得2分; 主導制訂1項團體標準得3分,參與制訂得1分;沒有負責或參與制定標準不得分(累計不超過6分)。 |
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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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研發績效和行業貢獻(40分) |
10.技術與產品(10分) |
關鍵核心技術與戰略性產品研發 |
|
關鍵核心技術與戰略性產品研發成效明顯得9-10分,較好得6-8分,一般得0-5分。 |
10 |
11.新產品銷售(5分) |
新產品銷售占比 |
% |
60%及以上得5分,45%-60%得4分,30%-45%得3分,15% -30%得2分,15%以下得1分,無新產品銷售收入不得分。 |
5 |
|
12.利稅(10分) |
利潤率 |
% |
10%及以上得5分,5%-10%得4分,5%以下得3分,利潤為零或虧損不得分。 |
5 |
|
企業利稅總額增長率 |
% |
增長10%及以上得5分,增長5%-10%得4分,增長0-5%得3分,0或負增長不得分。 |
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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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行業貢獻(15分) |
對補強產業鏈短板、提升產業鏈的貢獻 |
|
補強產業鏈短板或引領帶動整個產業發展,起到示范作用得9-10,有較大促進作用得6-8分,作用一般得0-5分。 |
10 |
|
研發儀器設備共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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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儀器設備共享成效明顯得5分,較好得3-4分,一般得0-2分。 |
5 |
備注:1.對發生重大安全、質量事故,環境、知識產權、稅務、科研失信等嚴重違法行為的企業,實行一票否決,評價結果為不合格。
2.指標值根據實際情況,取評價上一年度的期末值或評價期內的年均值。